(2016)鄂088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吴再武与沈传平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再武,沈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财保9号申请人吴再武。被申请人沈传平。申请人吴再武与被申请人沈传平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吴再武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沈传平所有的鄂H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担保人安金玉自愿提供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为申请人吴再武作为担保。如申请人吴再武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安金玉自愿用上述担保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自愿接受法院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再武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沈传平所有的鄂H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二、对担保人安金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吴再武负担。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明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