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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宝民与北京西马坡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民,北京西马坡物业服务中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785号原告刘宝民,男,1961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北京西马坡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西马坡村正街21号,组织机构代码:69960161-8。法定代表人陈广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玉,北京王晓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宝民与被告北京西马坡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西马坡物业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春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宝民、被告西马坡物业中心委托代理人王晓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宝民诉称:原告为顺义区马坡地区×小区业主。2009年11月,原告入住×小区并与北京房修一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1年10月30日,被告在没有经过任何业主准许的情况下,非法接管×小区的物业服务项目。原告认为,×的物业交接并非与全体业主之间进行的,而是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被告的物业交接程序与《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被告接管×小区后,个别业主私搭乱建、占用绿地种菜、养鸡养狗,随意堆放垃圾,在停车位摆放铁皮房,消防人员无证上岗。对于上述问题,被告至今不闻不问。对于被告在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原告向被告多次提出整改意见,被告至今不予接受。双方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责令消防人员持证上岗,恢复×小区所有绿地,清理×小区占据停车位的铁皮房。被告西马坡物业中心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起诉的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围绕双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而原告三项诉讼请求都是与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直接关联性的,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2.原告的三项诉讼请求都没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3.被告方的消防人员都是持证上岗的,都有相应证书。另外,是否持证上岗是有关行政部门对单位行政人员管理的行政手续,不属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4.2011年10月31日,被告与涉诉小区的前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并与村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后进驻小区。被告进驻之前,原小区的物业就已经停止物业服务了,有一些破坏绿地和铁皮房堆放的情况本身就存在。现在原告提出的绿地破坏和铁皮房堆放情况有些是持续至今的。居民破坏绿地,恢复绿地的主体应当是破坏的居民,谁破坏谁恢复。在物业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里面明确约定,物业是在原有基础上对绿地进行养护管理。铁皮房的所有权人是设置铁皮房的业主,物业没有强制执行力将业主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理。所以,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为以下内容:1.被告选聘的消防人员全部持证上岗,被告一共四个班8个人,现在只有一个人是持证上岗的。2.被告恢复涉诉小区内从1号楼到55号楼的楼前楼后的所有绿地,恢复的范围应以小区建设规划的绿地范围为准;被告将涉诉小区48号楼到55号楼西侧栅栏外的绿地恢复,绿地的长、宽无法确定,恢复的范围同样应以规划的绿地范围为准。3.被告将涉诉小区内建设的所有铁皮房清除,包括涉诉小区11号楼小区通道、36号楼南侧绿地南侧停车位、24号楼南侧绿地南侧停车位,其他还有很多,原告称没法明确。经本院释明,原告称只能将其诉讼请求明确到上述程度。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仍无法加以明确,且亦未能提供证据材料佐证其诉讼请求,本院无法进一步审理。综上,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具备受理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宝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春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佳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