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59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5978号之二原告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士山委托代理人王新雨委托代理人于涛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专委托代理人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4604元,减半收取7302元,由原告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桂华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