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初一诉被告徐利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一,徐利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49号原告初一,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交警,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徐利君,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初一诉被告徐利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利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初一撤回对被告徐利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初一负担。审判员 青格 乐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包吉日木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