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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办事处齐礼阎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与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办事处齐礼阎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办事处齐礼阎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村。法定代表人阎和根,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沆,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妍如,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孙世龙,院长。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办事处齐礼阎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办事处齐礼阎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办事处齐礼阎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办事处齐礼阎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办事处齐礼阎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航微审判员  陈贵斌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