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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242号原告邵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邵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卢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齐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