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242号原告邵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邵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卢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齐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