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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10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黄海兴与慈溪泺泺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兴,慈溪泺泺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016-2号原告:黄海兴,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委托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泺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中央大厦北1001室。法定代表人:李雪琴。委托代理人:周丽清,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桓,浙江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长喜,浙江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海兴与被告慈溪泺泺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兴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海兴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黄海兴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