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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7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迷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九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7958号原告上海迷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法定代表人肖群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燕亭,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九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法定代表人郑传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邹华,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泽玲,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迷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九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迷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全炜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沈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