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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92号原告谭某。被告李某。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 判 员  李红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