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92号原告谭某。被告李某。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 判 员 李红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