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5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祝厚军与谭光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厚军,谭光耀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98号原告:祝厚军,居民。被告:谭光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厚军与被告谭光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厚军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祝厚军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