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祝厚军与谭光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厚军,谭光耀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98号原告:祝厚军,居民。被告:谭光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厚军与被告谭光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厚军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祝厚军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