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字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黄石市友隆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武汉远大豆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友隆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武汉远大豆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字225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友隆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远大豆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大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友隆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远大豆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武汉远大豆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远大豆制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远大豆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并确认执行标的77700元元,执行费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远大豆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并扣划至本院指定帐户。且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友隆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远大豆制品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维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