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1454、1455、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谢秉章、谢进等与安徽振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秉章,谢进,谢小玲,安徽振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1454、1455、1456号原告:谢秉章。原告:谢进。原告:谢小玲。被告:安徽振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永安路。法定代表人:胡林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秉章、谢进、谢小玲诉被告安徽振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谢秉章、谢进、谢小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安徽振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屋租金48万元,并已提供谢秉章所有的六房权证中市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秉章、谢进、谢小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振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六安市海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租4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峰审 判 员 余学柱人民陪审员 权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洁附本裁定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