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钦赐顺达木材销售中心与山东德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钦赐顺达木材销售中心,山东德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钦赐顺达木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新华街二里*号楼*层101。经营者陈德钦,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钦赐顺达木材销售中心经营者,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沁头村沁头****号。被执行人山东德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18号1号楼1801。法定代表人凌思华,总经理。北京钦赐顺达木材销售中心与山东德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5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山东德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之前给付北京钦赐顺达木材销售中心货款及利息四十二万元;二、如果山东德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给付,则继续给付剩余款项,并向北京钦赐顺达木材销售中心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以四十二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月百分之四的利率,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六千零二十七元,由北京钦赐顺达木材销售中心承担(已交纳)。权利人北京钦赐顺达木材销售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已经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钦赐顺达木材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5丰民(商)初字第15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钦赐顺达木材销售中心系自愿撤回对2015丰民(商)初字第15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戴增池撤回对2015丰民(商)初字第15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2015丰民(商)初字第158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