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青凤与樟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青凤,樟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982行初2号原告肖青凤,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仁和集团樟树制药厂职工,住樟树市。被告樟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樟树市杏佛路。法定代表人蒋映红,局长。原告肖青凤诉被告樟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其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樟人社工伤受字[2016]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青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青凤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桂民审 判 员 杨新华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