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4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白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白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4142号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1800号597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谈黎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民洲政府大楼701室。法定代表人班菁华。被告上海白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225室。法定代表人郑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白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苏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