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钟福金与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福金,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33号原告钟福金,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畲族。委托代理人李胜荣,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玲霞,董事长。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代表人蓝晓寒,总经理。第三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福金与被告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第三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福金于2016年3月20日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钟福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福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钟福金负担。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柯艳雪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加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