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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何青龙与刘勇、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青龙,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80号原告何青龙,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环路阳光小区2号院。法定代表人李登北,职务总经理。被告刘勇,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青龙诉被告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青龙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青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青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青龙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程 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