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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柯勤与范贝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勤,范贝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612号申请执行人柯勤,女,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范贝莎,女,195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现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勤与被执行人范贝莎民间借贷纠纷【即(2015)汀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范贝莎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6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