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商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诉被告蒙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1202号原告南阳市某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冯磊负担。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