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郯民初字第3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廷诉被告张振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廷,张振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民初字第3922号原告王广廷,男,195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振瑞,男,成人,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高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廷诉被告张振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本案审理应以另案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肖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