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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24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24民初86号原告方某,男,汉族,惠来县惠城镇人,身份证住址:惠来县。身份证号码:×××1823。被告陈某,女,汉族,惠来县惠城镇人,身份证住址:惠来县。身份证号码:×××6944。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为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炳通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林宝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泽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