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24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24民初86号原告方某,男,汉族,惠来县惠城镇人,身份证住址:惠来县。身份证号码:×××1823。被告陈某,女,汉族,惠来县惠城镇人,身份证住址:惠来县。身份证号码:×××6944。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为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炳通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林宝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泽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