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青岛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相瑞超、张艳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相瑞超,张艳军,王涛,齐鲁花,滨州市祥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818号原告青岛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普集镇张家屯村。被告相瑞超,男,成年,汉族,住博兴县。被告张艳军,女,成年,汉族,住博兴县。被告王涛,男,成年,汉族,住博兴县。被告齐鲁花,女,成年,汉族,住博兴县。被告滨州市祥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青田办事处驻地。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相瑞超、张艳军、王涛、齐鲁花、滨州市祥鼎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71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青岛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房屋(所有权人苏德林名下的诸城市房权证城区私字第××号)一套。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71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