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建芬、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芬,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吴建芬,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8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双碑中街72号。法定代表人:邓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葛勇,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吴建芬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36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玉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