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宗成彬与安增北、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成彬,安增北,X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2137号原告宗成彬,农民。被告安增北,农民。被告X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成彬诉被告安增北、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成彬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增北、X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成彬撤回对被告安增北、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宗成彬承担。审判员 李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 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