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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宗成彬与安增北、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成彬,安增北,X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2137号原告宗成彬,农民。被告安增北,农民。被告X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成彬诉被告安增北、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成彬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增北、X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成彬撤回对被告安增北、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宗成彬承担。审判员  李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 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