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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海阳市高新纬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桂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高新纬达置业有限公司,张桂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461号原告:海阳市高新纬达置业有限公司,住址海阳市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辛克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靓,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玲。原告海阳市高新纬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阳市高新纬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桂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由原告海阳市高新纬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姜雪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