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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260号原告申某某,女,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90年1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睢明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