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甲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81刑初196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1975年9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布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林某甲在明知林木采伐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将从许某某处购得的位于邓州市高集乡杨营村陈营组通向寨上村的水泥路东边的杨树砍伐。经现场勘查,被伐的欧美杨树共计124棵,计立木蓄积为25.779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林某甲正侧面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人崔某某、许某某、王某某、林某乙、孙某某、杨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周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兼)书记员 周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