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可心与沈阳永来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庆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心,沈阳永来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庆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3570号原告:张可心。委托代理人:刘建伟,系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永来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玉。被告:王庆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可心诉被告沈阳永来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庆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可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可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张可心承担。审判员 由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