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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辛志远、辛增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辛志远,辛增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66号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建设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西凡,该公司端村信用社副主任。被告:辛志远,农民。被告:辛增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志远、辛增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元,由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