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辛志远、辛增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辛志远,辛增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66号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建设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西凡,该公司端村信用社副主任。被告:辛志远,农民。被告:辛增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志远、辛增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元,由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