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兰林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兰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财保25号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浩宇,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鄢骏,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兰林,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12,19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函,以其所有的财产为该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兰林所有的价值112,19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