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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安捷轿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华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安捷轿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华祖,何庭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安捷轿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南安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3044887-0。被执行人陈华祖,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何庭厚,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上海安捷轿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陈华祖、何庭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九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华祖、何庭厚应支付申请人上海安捷轿车运输有限公司案款7996.4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996.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华祖;何庭厚暂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1执1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力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付晋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