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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5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豪文与被申请人饶国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豪文,饶国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5财保8号申请人宋豪文。被申请人饶国旺。申请人宋豪文因与被申请人饶国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饶国旺所有的房产。申请人宋豪文向本院提供申请人宋豪文、邓启芳夫妻名下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豪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饶国旺所有的房产一栋,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查封申请人宋豪文、邓启芳夫妻所有的房产一套,不得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文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