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潘越胜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经济开发区邵家墩17号。负责人潘越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斌华,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一般代理)。申请人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银行付款的壹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号码10500053/22303430,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玖月贰拾壹日,票面金额壹拾壹万元整,出票人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北森林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因涉案票据找回,故申请人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公示催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北盛世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