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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少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代籽君,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君,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72号原告代某君,女,200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法定代理人代某明,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代理人谢某宇。被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定代理人周晋,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长,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君与被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文慧陪 审 员  鲁少华人民陪审员  刘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