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谢丽娟与刘纪强、谢丽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娟,刘纪强,谢丽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字第840号原告谢丽娟,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徐庄镇周海村。身份证号:3715221984********。被告刘纪强,男,汉族,农民。被告谢丽燕,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娟与被告刘纪强、谢丽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丽娟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纠纷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丽娟承担。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