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谢丽娟与刘纪强、谢丽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娟,刘纪强,谢丽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字第840号原告谢丽娟,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徐庄镇周海村。身份证号:3715221984********。被告刘纪强,男,汉族,农民。被告谢丽燕,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娟与被告刘纪强、谢丽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丽娟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纠纷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丽娟承担。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