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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沈洪江与沈海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洪江,沈海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沈洪江。被执行人:沈海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洪江与被执行人沈海梁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513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人民币110000元,已使申请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20000元,尚余90000元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513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