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兰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项云苏与马涧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云苏,马涧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兰行初字第63号原告项云苏。被告马涧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马涧镇兰浦路。法定代表人应荣军,镇长。原告项云苏与被告马涧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马涧镇人民政府已主动撤销于2015年7月8日下发给项寿斌的《违法建筑拆除告知书》,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云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云峰审 判 员  陈子薇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