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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绵阳安泰莱化工有限公司与四川五洲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安泰莱化工有限公司,四川五洲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绵阳安泰莱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绵阳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8646587-5法定代表人:胥春秀,绵阳市农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五洲气体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安县花荄镇组织机构代码证:68991676-3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松,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蟒,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其诉权之合法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安泰莱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邱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