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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云福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天大新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天大新百货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向云福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天大新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天大新百货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天大新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天大新百货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向云福退还货款4510.40元(人民币,下同)及赔偿申请执行人向云福45104元,共计49614.4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天大新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天大新百货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扣划存款50501.2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其中49853.4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47.80元缴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