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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雪波与被执行人黄建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波,黄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21执73号申请执行人吴雪波,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蓬莱新村***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73********。被执行人黄建江,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长河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74********。申请执行人吴雪波与被执行人黄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舟岱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建江负债较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浙0921执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冯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