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韦三期与陈树才妨害司法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三期,陈树才
案由
妨害司法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刑初13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三期,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人陈树才,男,汉族,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局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三期以被告人陈树才犯妨害司法罪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并请求赔偿损失49240元。本院审查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三期指控被告人陈树才任职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局长,拒绝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港北行初字29号行政判决书,而诉请追究被告人陈树才犯妨害司法罪,并赔偿其损失49240元。韦三期所提供的(2014)港北行初字29号行政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收据3张,证实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4)港北行初字29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林业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该判决已于同年7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以及韦三期向贵港市森源林业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定金3000元和伐区设计费46240元的事实。另查明,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于2015年7月29日对韦三期作出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次性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韦三期;于2016年1月14日对韦三期作出关于韦三期信访事项处理答复书,并于2016年1月18日送达自诉人韦三期,均指出韦三期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向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提交以下材料:1、林木采伐申请表,2、林木权属证明,3、伐区调查设计成果的材料。综上所述,韦三期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按规定向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提交所需材料,现指控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陈树才犯妨害司法罪,并请求赔偿,缺乏罪证,依法应不予受理。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三期对被告人陈树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龙秋莲审判员 杨联勇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昭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