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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马义与宋庆福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福庆,马义,姜岱岩,宋福庆,马义,姜岱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宋福庆,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马义,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第三人:姜岱岩,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执行宋福庆申请马义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宋福庆于2016年3月10日撤销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法院(2015)公民一初482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万     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