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马义与宋庆福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福庆,马义,姜岱岩,宋福庆,马义,姜岱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宋福庆,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马义,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第三人:姜岱岩,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执行宋福庆申请马义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宋福庆于2016年3月10日撤销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法院(2015)公民一初482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万 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