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恢5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慧,童光贤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慧,童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恢563-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5区前进一路213号华丰广场五楼A11号,组织机构代码69714821-5。法定代表人:欧阳文理。被执行人张慧,女,汉族,1974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童光贤,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童光贤、张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61、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童光贤、张慧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6022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浩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思元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