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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蚌埠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66号原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宗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伟,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陈文香,董事长。原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原、被告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公尔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文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