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窦桂芝与乌洪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桂芝,乌洪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38号原告:窦桂芝,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贾乾智。委托代理人:韩荣刚。被告:乌洪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桂芝诉被告乌洪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桂芝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桂芝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窦桂芝负担。审判员 王金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