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初40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冯涛,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汪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任玉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