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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初40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冯涛,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汪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任玉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