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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普年(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蒂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年(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卡斯蒂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635号之一原告普年(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句薇,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卡斯蒂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XX耀。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年(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卡斯蒂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年(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年(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普年(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秦 岭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祝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