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执字第03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韦乐,刘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3356-1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被执行人韦乐。被执行人刘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乐、刘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恩孚今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今朝大酒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乐、刘��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阮倩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