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辖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洛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辖终24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洛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兴隆街73号。法定代表人梁小平,副主席。委托代理人张松、李联伟,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洛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因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洛阳市支队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立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洛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立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二、准许上诉人洛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李孟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