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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陶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2060号原告陶某。委托代理人张磊,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甲。原告陶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认识3个月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徐某。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为家务事争吵,家庭矛盾纠纷不断,特别是双方对事物的认识不同,家庭观念也不一致,被告疑心病太重,加之被告有着种种不良行为,对孩子不管不问,这所有一切使得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许某甲未到庭应诉,后提交书面材料称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许某乙。双方在婚前及婚后起初夫妻感情较好,后来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但此对双方感情并无多大影响。现原、被告分居生活,并于2016年2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则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则社会和谐,故在离婚诉讼中,尽最大努力挽救即将破碎的家庭,促成夫妻和睦,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是法院社会义务也是职责所在。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婚前及婚后起初感情较好,双方在婚后日常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对夫妻感情影响不大,并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共同努力、不计前嫌、彼此理解体贴和关心,双方的婚姻是可以维持的。故合议庭决定给被告,同时也给原告一个机会,不准双方离婚。希望原、被告珍惜这次机会,针对出现的问题加强沟通,解决矛盾,共同携手创造一种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现原告提出离婚要求,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陶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审 判 长  卢爱林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欧燕妮 百度搜索“”